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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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勞方當事人為工會者,由工會登記所在地之地
    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