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勞動檢查機構對於製造人之品管、品保措施,應依其製造之機械或設
備,核對有無下列具體作為,並得要求製造人備妥相關文件資料佐證
:
(一)建立含人員及訓練之品質管理系統。對象包括自行製造、委外製造
、委外檢驗及於設置地組合等,並指定人員記錄執行情形,留存備
查。
(二)置備執行前款品質管理系統,包括品質手冊、品質控制計畫、採購
及委外製造、人員教育及訓練、製程管理、檢驗與測試、不良品及
不符合項目(NONCONFORMANCE)處理等程序,並建立相關之程序書
及表單,執行紀錄應妥善保存,留供備查。
(三)建立製造及檢驗之必要程序書與訓練,執行紀錄應妥善保存,留供
備查。
(四)明訂製造人及其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施工者等人員,應確保
提供資料之正確性、維持製造及檢驗設備合於法令規定、維持設計
標準及製造方法合於法令規定基準、維持品管與品保措施完整等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