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第 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
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名。
二、未具聯絡方式。
三、無具體內容。
四、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
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