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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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名詞定義
    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
    職場不法侵害),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
    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例如職場暴力、職場霸凌、
    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