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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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之課程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條件、訓練場所、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明
      書核發等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之規定辦
      理。
(二)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
      入勞動法令、就業市場趨勢分析、求職技巧、生涯輔導、職業道德
      及職場工作倫理、人際溝通技巧、認識與預防傳染病等課程或活動
      。
(三)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且不得安排於午後十時至翌
      晨七時進行。
    前項課程規劃,核心課程得採實體訓練或網路(線上)訓練方式辦理
    ,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訓練之班次,核心課程內容以衛生福利部
    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台所列課程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