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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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補助上限不超過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補助
      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屬本署公告重點產業、工業類或製
      造業職類領域之課程,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發展職能基準補助上限不超過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且補助金額
      上限為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屬本署公告重點產業、工業類或製造業
      職類領域,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補助項目包括:
(一)講座、教師與助教之交通費及鐘點費、出席費、諮詢費、翻譯費、
      審查費。
(二)資料蒐集費、開發評量工具費、評量執行費、會議紀錄整理費、攝
      影費、光碟製作費、稿費、教材費、材料費、學雜費、文具用品費
      、書籍資料印製費、勞工保險費、場地費、租車費、宣導費、郵電
      費。
(三)人事費。但不得超過申請總經費三分之一。
(四)其他課程開發之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項目為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範
    圍者,申請單位應依規定編列經費。
    受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購買設備。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