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勞工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四年以上,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連續滿四年以上,且未擔任該工會、其他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
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
參加職業勞工組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一)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及對職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
勵有案。
(二)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
勵有案。
(三)對本業工作之知能、技能,有提昇、創新或改善之優異表現,且有
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四)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五)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前項所定參加勞工保險年資之計算,自勞工投保證明所載加保之日起
,計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