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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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參選人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時,或未設立政治獻金專戶
    者,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為其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
    員申報參加就保及職保,亦得自願參加勞保。
    依前項規定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並檢
    附下列文件送交保險人:
(一)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監察院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
      或相當證明文件之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