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補助範圍為下列各款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相關業務: (一)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二)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三)職業輔導評量。 (四)職務再設計。 (五)復工交通協助。 (六)業務推廣、宣導、課程、研習及相關活動事宜。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相關事項。 地方政府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 建補助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或其他政府機關(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