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工作許可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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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特高人才配偶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申請工
    作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護照影本。
(三)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四)依親事由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其配偶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
      本部介接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