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交通費採實報實銷,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人員住居所在離島、遇有水陸交通阻隔 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 (二)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票價覈實報支。 (三)搭乘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四)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 等級之票價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