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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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
(一)醫學評估與病歷報告之記錄要點
      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有很多是宿因或原有疾病(由於動脈硬化、高
      血壓等)引起,故在作診斷及認定其是否因職業引起時應詳述以下
      各點:
      1.該工作者的年齡、性別、家族病史、嗜好(飲酒、吸菸量、用藥
        等)、個人病歷、發病前的身體狀況、宿因、原有疾病等。
      2.發病以前的工作種類、內容、工作環境以及工作經歷。
      3.發病時,尤其是當日的詳細狀況:包括工作的負荷、精神上的變
        化、初發症狀的發現狀況(症狀的程度及發現時期,尤其是到發
        病前有沒有症狀?如有,其狀況如何?等),皆應詳實記錄。
      4.發病前一日、前一週、前一個月及前六個月之工作負荷,應詳實
        記錄其質與量。
      5.臨床症狀及其經過。
      6.臨床諸檢查(放射線診斷、血液及脊髓液檢查、心電圖、血壓測
        定、眼底所見及其他)。
      7.解剖檢查所見:若解剖檢查所見,有急性心肌梗塞的病變,而冠
        狀動脈沒有明顯的粥狀硬化可以解釋急性心肌梗塞的發生,則比
        較可能為工作上壓力所引起的急性病變。若急性心肌梗塞病變伴
        隨有明顯之冠狀動脈粥狀硬化,仍無法完全排除職業因素促發之
        可能性,需視「實際工作負荷情形」、「是否為其他疾病促發」
        、「調查發病前是否存在其他與工作無關之異常事件」及「職業
        原因促發疾病惡化致超越自然過程之貢獻度是否大於 50%」 等
        條件,進行綜合性評估。
      若個案突然死亡,而懷疑死因為職業原因促發的腦血管或心臟疾病
      (含非目標疾病),解剖檢查所見常須列為判定的要項。
      在作診斷及認定其是否因職業原因所促發前,必須取得主治醫師、
      專科醫師及如有解剖時解剖醫師的意見,並且充分徵詢個案之雇主
      、同事及家屬的證言,必要時請權責機關調查釐清後做綜合的判斷
      。
(二)其他在認定上應留意事項:
      1.屍體解剖:在急性死亡的情形下,不但欠缺很多臨床症狀;一般
        而言,如果只就臨床症狀,大多無法明確判斷死因的病變與災害
        的因果關係,故在如此情形,應儘量做屍體解剖。
     (1)在做屍體解剖時,最少要留意下列各點:
          在腦血管疾病方面,對於出血部位、大小、數目、新舊之別,
          尤其是蜘蛛膜下腔出血時,由於腦基底部動脈瘤破裂所致的原
          因極多,故應需要檢查該部位。
          在心臟疾病方面,體重、身高、心臟的重量、心肌的厚度等的
          測計,並且冠狀動脈、心肌、瓣膜,其他如肺、肝、腎、大動
          脈、內分泌系等應儘量詳細地(病理組織學上亦是)做檢查。
     (2)如有做屍體解剖時,對各有關機關應預先做緊密連絡,同時對
          該解剖醫師,應提供有關認定是否因職業促發所需要事項資料
          。
     (3)在判定是否因職業原因促發致死亡時,如不作解剖將使職業的
          因果關係判斷困難時,應向家屬說明屍體解剖的必要,而使其
          承諾做考慮。
      2.會診: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是否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之認
        定,於必要時,應徵詢主治醫師以外的專科醫師及做過解剖情形
        之解剖醫師的意見。
      3.合理排除個人因素:排除無關工作之個人運動或藥物中毒之可能
        ,如安非他命、海洛因、大麻、酒精等。
      4.雇主舉證原則:為免勞資雙方工作負荷岐見之認定困難,宜先聽
        取勞方意見,再請資方舉證。
      5.工作負荷之認定有困難時,可先請權責機關調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