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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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辦理獎勵審查作業前,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下列仲裁案件資料,並作為申請
    通知及審查決定之參據:
(一)促成申請交付仲裁案件之調解紀錄。
(二)仲裁紀錄。
(三)仲裁判斷書。
(四)仲裁程序中之和解書。
(五)獎勵仲裁案件彙總表(附件一)及獎勵對象之聯繫方式。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前項資料,應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期間及
    條件。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第一項資料,應與填報於「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
    整合應用系統-勞資爭議管理」之內容相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