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第 4、5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四、申請作業期間: (一)補助資格申請:補助期間除附表一所定申請作業期間外,均得申請 。 (二)補助經費申請:作業期間如附表一;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