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項目、標準及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 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 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受補助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八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 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尚未補助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