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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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
    於從事業務行為過程中,應避免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
    任何不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
    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不當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不誠信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黨
    職人員,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
    事)、經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