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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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之董事(委員)、監察人、執行長(總幹事)與該等職務之
    人及其他會務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出、列席董事(委員)會時,對
    董事(委員)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重要內容。
    前項人員於該議案討論及表決時,應自行迴避,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委員),且董事(委員)間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