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延後或取消請假返國之交通必要費用補償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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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期間: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十九條規定施行期間,自即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