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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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
    作,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補貼: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但已領
      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有實際從事工作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二)取得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
(三)未受一定雇主僱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