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為利於本要點之執行,行政機關得於每年度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受核 定補助金額十五萬元以下部分,專函送本部申請撥付;逾十五萬元之 部分,經敘明執行情形,得於當年度七月底前函送本部申請撥付賸餘 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