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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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法律扶助,指由行政機關指派律師,勞方當事人委任陪同
    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勞方當事人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行政機關除依前項規定扶助
    外,並得另提供下列事項之扶助:
(一)指派律師於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召開前,提供法律諮詢。
(二)指派通譯人員於法律諮詢及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召開時,協助翻譯。
    本部應備置扶助律師名冊,以供行政機關指派律師之用;行政機關自
    行備置扶助律師名冊者,應於每年度十二月底前報送次年度之扶助律
    師名冊至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