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 學校,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以下簡稱減班 休息)。 (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