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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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意配合政府振興經濟措施之多元培力單位,應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
    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檢具「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
    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
    ),向轄區分署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辦理後據以執行,並於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五日以前向轄區分署提交「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
    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成果報告表」(如
    附件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