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4 條
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
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