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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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
    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第六日、第七日之薪資,得申請本補助。
    前項規定,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
    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