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各部會辦理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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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前點規定之員工,每人得領取由就業安定基金發給之生活補貼新
    臺幣一萬元,並由其所屬事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領取後,併同
    其他紓困相關補貼予以轉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