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4
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四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
    者,得領取本補貼:
(一)參加就業保險。
(二)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
      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符合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領取本補貼:
(一)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且月投保薪資為
      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
(三)當日或四月全月屬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
      或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繼續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
    符合前二項規定,同時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
    或職業災害保險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補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