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建立查核機制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進行自我檢核,另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 分署得不定期抽查(進行線上或實地查核)各單位之防疫因應措施。 二、如有違反相關防疫規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所屬各分署得隨時要求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辦理就業服務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