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審查作業原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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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程序:
    因應尚未納入免術或新開辦之技能競賽及已納入免術之競賽職類有重
    大修正者,渠等審查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表 1),
(一)由申請單位之裁判長於 1  個月內填寫「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
      檢定術科測試審查表」(如附表 2),移送「職類開發及基準科」
      轉交「職類題庫命製小組」審查。
(二)「職類開發及基準科」應於 1  個月內將審查結果確認後送回「技
      能競賽科」。
(三)審查同意:納入職類對照表,並定期報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
      。
(四)審查不同意:轉請申請單位之裁判長填寫「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
      能檢定術科測試審查結果之意見陳述書」(如附表 3),重新移送
      「職類開發及基準科」轉交「職類題庫命製小組」重新審查,惟以
      1 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