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18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第 4 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扣減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 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 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