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4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醫療補助者,其補助期間自診斷職業病之
日起,最長以五年為限。但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
因同一職業病仍須繼續接受診療者,得再延長五年,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