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其 受益人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合計金額,超過本保險年金 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為應扣減金額,由保險人於本保 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項應扣減金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本保險二個以上年金給 付之情形,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應以最高者為準,並按本保險年金給付金 額比例,分別由保險人於各該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二項所定應扣減金額,以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