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4 條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按月分別依下列事項製
作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薪資統計。
二、保險給付統計。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
保險人應每年編製前項事項總報告,並於翌年三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