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曾從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作業,且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其 於變更作業、離職或退保後,得由投保單位或勞工本人向保險人申請預防 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 前項申請,經保險人審查認有資格疑義,得請申請人至本法第七十三條規 定認可之醫療機構,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協助評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