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認有必要 時,得進行實地訪視,並得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完成前項審核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其資格不符合或 審查不通過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不符資格或不通過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