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團體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課 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災害預防技術 研發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