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4 條
前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應為職業
醫學科專科醫師,並具三年以上職業傷病診治相關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