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
前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應為職業
醫學科專科醫師,並具三年以上職業傷病診治相關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