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勞保局依本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六條至九十九條規定裁處罰鍰時, 經審酌下列各款事項,致有從輕或從重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處分書敘 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所定裁罰基準之限制: (一)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 (二)違反行為期間之長短。 (三)因違反行為所得之利益。 (四)違反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