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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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
      1.人員費用:依地方政府轄內職業災害發生數、比例及土地幅員,
        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費用包括薪資、年終
        獎金、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機關負擔費用。
      2.業務費用:
     (1)聯繫會議費用:辦理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轄內網絡聯繫會議
          ,包括餐費、印刷與裝訂費及場地佈置費等。
     (2)督導會議、職災勞工個案研討會、支持團體及教育訓練課程費
          用:辦理每月督導會議、職災勞工個案研討會、職災勞工及家
          屬支持團體,以及專業人員教育訓練之相關費用,包括講課鐘
          點費、稿費、出席費、餐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
          、印刷與裝訂費及工作人員費等。
     (3)交通費:外部專家、講師及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
          員必要之交通費用。
     (4)行政事務費:辦理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相關行政事務費用,
          包括辦公(事務)用品、郵電費、電腦租金與使用費、文康活
          動費、移工服務通譯費及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人員健康
          檢查費用等。
(二)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
      1.人員費用:進用辦理重返職場補助辦法所定事項之職災勞工重建
        行政協助人員,費用包括薪資、年終獎金、加班費、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勞工退
        休金提繳等機關負擔費用。
      2.業務費用:
     (1)辦理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二條之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
          及僱用職災勞工補助費用。
     (2)辦理前小目補助項目之查核作業,人員所需之交通費、出席費
         、審查費及餐費。
     (3)辦理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相關說明活動必要之講課鐘點費、
          稿費、出席費、審查費、餐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
          費、印刷與裝訂費及工作人員費等。
     (4)行政事務費:辦理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相關事項之行政事務費用
          ,包括辦公(事務)用品、郵電費、電腦租金與使用費、文康
         活動費、移工服務通譯費及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人員健
          康檢查費用等。
     (5)辦理職災勞工進行強化訓練之參訓補助;其給付數額依服務完
          成證明所載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
          以三十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三)辦理業務推廣相關費用:
      1.編列用途:地方政府為辦理職災勞工服務事項,得編列費用以辦
        理業務推廣、宣導及相關活動事宜,包括購買媒體通路、製作宣
        導影片、宣導品、印製海報、DM(含設計、譯稿及印製)等涉及
        宣導性質之項目。
      2.補助基準:
     (1)就業人口九十萬人以上:補助費用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就業人口未達九十萬人:補助費用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3.就業人口數應依申請計畫時之前一年度勞動統計資料為原則。但
        申請計畫時無法提供前一年度就業人口數者,於計畫書敘明理由
        後,得以其他年度之就業人口數統計資料代之。
(四)進用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相關費用:
      1.地方政府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達五人以上者
        ,得進用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一名。
      2.補助範圍包括薪資、年終獎金、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
        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
        機關負擔費用,以及交通費、文康活動費、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規定之人員健康檢查費用等。
      3.地方政府進用人員擔任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者,不得重複申請
        輔導員經費。
(五)有關人員進用及勞動權益事項,應依各相關勞動法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