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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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認可申請案之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就醫療機構之資格、人員
      資歷、工具設備及場地空間規劃等進行書面審查,不符規定者,不
      予受理;申請書件未備齊者,經職安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二)實地審查:職安署得就醫療機構之人員、空間及設備設置情形,進
      行實地審查。
(三)審議:職安署依前二款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送本部依本辦法
      第七條組成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審議。但未實施實地審查者,得以書面審查意見送審議小組審議
      。
    職安署辦理前項作業時,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
    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提供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