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補助及監督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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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認可為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依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備具書件一式十八份,並依序裝訂成冊,
    送達職安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之申請書及服務計畫書,其
    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評定為區域醫院以上等級及教學
      醫院評鑑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診療科別之證明文件。
(四)成立醫療機構院層級之職業傷病醫療委員會或小組之證明文件。
(五)主持醫師、專任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執業執照與身分證明文件,
      及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本辦法規定執業年資之證明文
      件。
(六)職業傷病專案經理、個案管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
      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名冊、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