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零一條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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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移送行政執行:
(一)受處罰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憑證。
(二)受處罰對象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歇業
      、註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三)受處罰對象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
      執行實益。
(四)受處罰對象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經催告後仍不繳納,因
      移送行政執行,不敷人力及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