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4
四、勞動部及當地主管機關受理外國人失去聯繫申訴及廢止聘僱許可之救
    濟處理:
    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部 1955 專線申訴。當地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
    法相關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將查證結果函知勞動部。經查證確有
    不實者,勞動部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