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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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針對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自辦、委辦或補
    助辦理之缺工工作相關職類職前訓練專班之失業者,發給結訓學員參
    訓獎勵金。
    前項所定職前訓練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職類應與缺工工作所需技能相關。
(二)結訓日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起至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十三點所定期間末日止之班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