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39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第 4 條
繳納規費,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或至金融機構電匯。 二、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