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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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失業者: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特定對象。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得在臺灣
      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之新住民
      。
(三)性侵害被害人。
(四)犯罪被害人。
(五)經核發工作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
(六)施用毒品者。
(七)其他經分署或受委託單位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