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4
四、事業單位具有專業檢修相關技術、品質管理能力及從事移動式起重機
    檢修人員,得依執行單位公布之申請期間、方式及流程(如附表一及
    附表二),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成為專業檢修廠(下稱申請單位)
    :
(一)專業檢修廠申請表(如附表三)。
(二)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三)符合第十點所列各款執行專業檢修相關技術證明文件至少一項。
(四)符合第十一點所列各款執行品管與品保、自動檢查、保養及調整維
      護所需之文件。
(五)符合第十二點所列各款專業檢修之專業人員證明文件。
    移動式起重機型式檢查修改人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