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遴用聘用專員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研究所以上勞工、 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並具四年以上聘用檢查 員相關工作經驗者。(相關科系一覽表如附表) (二)具六年以上聘用檢查員相關工作經驗,且年度服務績效近三年連續 考列甲等以上者。 前項工作經驗及考核等次,不以原服務機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