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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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遴用聘用專員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研究所以上勞工、
      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並具四年以上聘用檢查
      員相關工作經驗者。(相關科系一覽表如附表)
(二)具六年以上聘用檢查員相關工作經驗,且年度服務績效近三年連續
      考列甲等以上者。
    前項工作經驗及考核等次,不以原服務機關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