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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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訓對象應依下列規定之課程內容,參加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知能培
    訓:
(一)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培訓之對象:
      1.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知能及運用。
      2.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新法與舊法適用(包括與其他性騷擾法規
        競合之爭議),及法院判決。
      3.調查策略及技術。
      4.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之規格及論述。
      5.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例分析。
(二)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培訓對象:
      1.性別平等意識培力及增能。
      2.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知能及運用。
      3.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之新法與舊法適用(包括與其他性騷擾法規
        競合之爭議),及法院判決。
      4.調查策略及技術。
      5.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之規格及論述。
      6.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例分析。
    前項所定工作場所性騷擾法規,包括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法令
    中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規定。
    前點第一款規定之培訓對象,曾參與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調查及撰寫
    報告者,免參加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五目所定課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