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非屬第二條所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列管並通知申訴 人之雇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應 併通知行為人之雇主處理。